一、絮用纤维通用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要求、卫生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合用于本标准
CB/T2910 纺织品 二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0-1997)
GB/T2911 纺织品 三组分纤维混纺产品定量化学分析方法(GB/T2911-1997)
GB/T5705纺织名词术语
GB/T6499 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FZ/T0105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絮用纤维
用于填充、铺垫的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加工成的絮片、垫毡等的统称
絮用纤维制品
用于填充物、铺垫的制品。可分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的絮用纤维制品
原料要求
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配套规定,《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列举以下四种物质为禁用原料:
1、纤维性工业下脚料
纤维加工、服装加工、其他纤维制品加工中的下脚料。包括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落地棉、废纱、边脚料等。
2、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不应再重重复使用的各类纤维制品。包括:已用过的脱脂棉,脱质纱布等医用敷料,应淘汰的医患人员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3、再生纤维性物质
将工业下脚料,回收废旧服装及其他废旧纤维制品等进行斩碎、开松、漂洗等方式简单加工的絮状纤维物质。
4、废旧服装及废旧纤维制品
因穿着使用或存放一定时间以后,已丧失或降低原使用价值被淘汰、丢弃的服饰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
有关法律规定包括:
①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标准化法》第十四条)
②国家标准公布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标准化法》第六条)
③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④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标准。(《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5、对于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企业,相关管理和检验部门应负哪些监管责任?
(1)、县级以上标准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2)、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辅料予以查封扣押。(《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3)、产品质量检验所、站的主要职责是:
①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检;
②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5)、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八条)
棉胎标准
GH/T1020-2000
该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取消了棉胎部分。因此,采用GH/T1020-2000《梳棉胎》标准,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重量:GH/T1020-2000《梳棉胎》中规定重量偏差±3%,有上、下偏差。而原DB32/T525-2002《学生公寓床上用品》中要求≥-5%即可。
2、筋纱(网纱):GH/T1020-2000《梳棉胎》中不分垫胎和盖胎,统一要求竖筋不少于10道,左右筋不少于15道。而原DB32/T525-2002《学生公寓床上用品》中则对盖胎和垫胎分别有规定。
3、尺寸:GH/T1020-2000《梳棉胎》中规定尺寸偏差±2%,而原DB32/525-2002《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要求±3%。
4、含杂率:GH/T1020-2000《梳棉胎》中细分了各个级,要求不同的含杂率,具体如下:
项目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含杂率(%) ≤0.6 ≤0.8 ≤1.0 ≤1.2 ≤1.4
而原DB32/T525-2002《学生公寓床上用品》中笼统规定均≤1.4%。
|